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具體有以下幾點: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未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愿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4、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勞動法中有許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其中,無效的勞動合同主要有:
1、勞動合同條款應當在雙方處于自愿、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下簽訂,因此,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對方在違背個人真實意思表示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極有可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
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無爭議的情形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勞動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彼此的權利義務。那么,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應該怎樣處理呢?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26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于自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愿。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二、勞動合同無效怎么處理 實踐生活中,如果遇到無效勞動合同應如何處理?在無效勞動合同中,由于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所以,根據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撤銷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三種。 1、撤銷合同。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于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系,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對于已履行的部分,應按事實勞動關系對待,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和補償。 2、修改合同。 對于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于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例如,《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賠償損失。 因勞動和無效造成對方損失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6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不管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勞動的,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其相應的報酬。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我們
相關推薦:
什么是行政訴訟同等原則(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什么)
什么是工傷行政復議(工傷待遇行政復議)
審計行政復議范圍規定(審計行政復議的范圍)
比例合同分保手續費(合同手續費一般百分之幾)
代理協議的內容有哪些(代理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