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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無效時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抵押合同無效擔保人承擔責任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5-12 06:18:24

抵押追償承擔什么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抵押擔保的責任有哪些1、擔保合同無效,而主合同有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多種,該種情況屬于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無效,即擔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歸于無效,與主合同的效力狀態無關。依據這條的規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作為擔保合同締約相對人的債權人沒有過錯,司法解釋支持債權人可以獲得與擔保有效時相當的賠償。此時,擔保人的責任很大,其地位與債務人相等,均為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但是,擔保人承擔該連帶責任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      (2)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3)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擔保人或擔保人與債務人的過錯所致;      (4)債權人有實際損失并且損失與擔保合同無效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種情況,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債權人有過錯,所以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故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了一個責任份額的上限。擔保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2)債權人、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      (3)債權人有實際損失。其中,債權人的過錯是認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大小的關鍵。所謂“不能清償部分”,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清償債權的剩余部分,與債務人是否還有清償能力有關。判斷“不能清償”應以債務人方便執行的財產是否受執行為標準,方便執行的財產已經受執行的,債務剩余部分即為不能清償的部分。2、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擔保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進行確認。      《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因此,擔保合同因與主合同有從屬關系而無效。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的責任原則上比擔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時的責任要小,甚至不承擔民事責任。      (1)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為擔保人不是主合同的締約者,所以主合同的無效并不能夠也不需要追究擔保人的過錯。      (2)擔保人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的情況。在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有過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或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3、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當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無效原因,各自無效的情況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未規定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律師認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被宣布無效的情況下,通常作為締約者的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均有過錯,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方法,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也應當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某一份額,也就是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限額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作規定。      第二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被宣布無效的情況下,不排除擔保人仍然可能沒有過錯。沒有過錯的,擔保人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擔保法》第30條規定,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也不排除存在債權人無過錯的情況。比如,無權處分人將無權處分的標的物賣給債權人,擔保人作為無權處分人的子公司為無權處分人提供擔保。債權人無過錯的,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第41條規定,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對債權人經濟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僅當擔保人與債務人串通欺騙債權人時)。4、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的追償權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分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擔保人向債務人的追償,因為債務人是最終義務人,所以追償是無條件的。追償的范圍則以擔保人已經承擔的責任范圍為限。擔保人向反擔保人追償的前提條件是:反擔保人有過錯且擔保人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反擔保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反擔保合同也無效,所以,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反擔保人的責任也只能是締約過失責任,反擔保人也只在有過錯時才有責任。至于反擔保人的過錯情形,應當與擔保人的過錯情形相同,即反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反擔保或反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擔保合同成立或為擔保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      綜上所述,關于抵押擔保的責任,我們要注意,對于擔保人來說,我們要注意,不同情況下,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在進行責任劃分的時候,我們首先要進行判斷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另外還要進行判斷主合同是否有效,然后再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劃分責任的大小。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擔保合同到期擔保人還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

擔保合同從屬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擔保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據合同自治原則,約定優于法定。如果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里分以下兩種情況承擔責任: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擔保不成立還承擔擔保責任嗎

法律主觀:

一、擔保人不需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的條件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一)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屬于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一般來說,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并等原因同歸于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二)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擔保物權的實現,擔保法律關系消滅。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擔保物權也消滅。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這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法律明確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依法律的規定而消滅。
三、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擔保人在承擔自己的擔保義務前提是必須知道債權債務的關系如何,如果債權債務關系發生變動而擔保人又不知情的,則不承擔擔保責任,由上述情形之一的也是如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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