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擔保的情形有哪些
1、與貸款人為夫妻關系,因為兩人是同一個經濟體,如果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也是無法償還貸款的,那么擔保就失去了意義。
2、外地人群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通常銀行對借貸人和擔保人的戶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擔保人是外地戶口對銀行來說也是存在著巨大的還款風險的。3、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因為擔保人的責任在于,當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時,擔保人有責任義務幫助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若擔保人沒有經濟來源的話,自然也就沒有還款能力了。
4、退休人員不能給別人擔保貸款,一般來說,已經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經濟還是在年齡上都是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的。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貸款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1、與貸款人為夫妻關系,因為兩人是同一個經濟體,如果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也是無法償還貸款的,那么擔保就失去了意義。
2、外地人群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通常銀行對借貸人和擔保人的戶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擔保人是外地戶口對銀行來說也是存在著巨大的還款風險的。3、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因為擔保人的責任在于,當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時,擔保人有責任義務幫助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若擔保人沒有經濟來源的話,自然也就沒有還款能力了。
4、退休人員不能給別人擔保貸款,一般來說,已經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經濟還是在年齡上都是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的。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貸款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條款無效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主體無效
在擔保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擔保資質時,會直接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具體情形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未經法人書面授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得作為保證人。
3、《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4、《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擔保合同形式不當而無效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擔保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這五種擔保,而不能發揮想象力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例如保證主要是基于保證人的信任,質押一般要轉移物的占有等。對同一擔保形式,債權人也應及時履行相關的法律手續,否則也易增加債權的風險。如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此時抵押合同方生效。
(三)擔保合同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有些財產是禁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物的,例如《民法典》第399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如果以上述財產作為抵押擔保合同的標的,則該合同無效。
另外,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如果擔保合同的標的物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將會使擔保合同無效。
(四)用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無效
在現實生活中,總共是有些人認為自己聰明無比,腦洞大開能通過簽訂擔保合同獲利。這些人通常都是利用擔保合同的漏洞,在并沒有真實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采取各種欺詐的手段簽訂擔保合同,騙取債權人錢財。
最常見的是,利用企業進行融資、借貸,金融機構均要求目前所謂經濟運轉良好的幾家企業提供擔保,以保證自己利益,但這些經濟運轉較好的企業在向銀行等部門借貸時,則又相互提供擔保,形成擔保連環鏈,這條鏈讓企業同生共死,最終金融部門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有的欺詐人同時擁有兩個名稱,相互擔保、蒙蔽對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對方也無能為力。
(五)超過了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未能及時行使權利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另外,《民法典》第693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擔保法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性質屬于除斥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延長,只要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屆滿,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實體權利歸于消滅,因而出現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風險。
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一點,在很多借款糾紛案件中,有許多保證擔保,但沒有寫明擔保的方式,按照《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這是一種非常責任非常巨大的保證方式,因此,擔保人在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務必要明確保證的方式。
二 、合同擔保的方式
合同擔保的方式具體有定金、保證、抵押、質押、留置五種。以買賣合同為例,定金是指賣方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買方先支付的占總貨款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到期支付全部貨款的保證;保證是指銷售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一個有經濟實力、誠實信用的第三方來擔保合同的履行,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抵押是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為付款的擔保,當買方不履行義務時,賣方有權依法將抵押的財產折扣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賣方;質押指買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賣方,從而使賣方享有債權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押與抵押的主要區別就在于是否移交抵押或質押的物品給債權人;留置是指一方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對占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給債務人。
三、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 債權人代位權 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兩者的區別如下: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主體無效、擔保合同形式不當而無效、擔保合同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等。
法律客觀:
一、擔保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一)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二)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三)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六)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七)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提出異議的;(八)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九)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二、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擔保合同部分無效的情形(一)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二)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另外,擔保合同雖然從屬于主合同,也有其特殊的規定,但是它依然是屬于合同的范疇,所以合同法中規定的一般合同無效的情形也適用于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無效有哪幾種情況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在司法實踐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一般也無效,這是確認擔保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但對獨立擔保,如經常遇到擔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遇到擔保合同中約定“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2、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
(1)擔保人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例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不得為擔保人。
(2)當事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損害國家利益的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二、擔保合同無效的責任承擔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民事責任。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民事責任。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三、擔保合同的預防詐騙方法
1、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現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2、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3、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現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於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4、對保證人資格進行考察
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5、辦好法律規定的手續
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按法律規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按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於登記后,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范。
6、其他預防手段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擔保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規定不具有擔保人資格的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2、擔保合同的內容違法。例如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擔保合同的目的違法,例如為逃避債務而提供擔保,以此作為轉移資產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的目的進行擔保。4、擔保違反了公共利益。5、違反了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例如,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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