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你主動離職,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法律客觀: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承擔什么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是違法的。還有規定如下: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在確定了勞動關系之后必須要簽訂的民事協議書,因為勞動合同保障了雙方之間的利益,如果不簽訂的話是需要賠償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一、不簽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1、用人單位不簽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從未簽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可以要求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并補簽合同。
2、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上崗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有訂立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為事實勞動關系承擔“支付雙倍工資”和“事實勞動關系超過一年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代價。
關于主張雙倍工資有仲裁時效的限制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實踐中一般認為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持續結束之日起計算,工作一段時間后用人單位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簽訂書面合同之日起算。超過時效的,主張雙倍工資不再支持。
事實勞動關系超過一年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思是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除了依法解除外,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否則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勞動者為維護自己的權利,勞動者應當主動收集并保管好與工作有關的證據,如錄用人員花名冊、上崗證、工資表、考勤記錄及工作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等。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
一、不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1、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2、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4、承擔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范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5、承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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