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原則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采用明示方式或者默示方式對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進行追認。一般情況下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不追認是否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是現代民事法律規范中允許本人對于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嗣后承認制度。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如果效力待定的合同得不到本人的追認,那么即是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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