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的時候,甲方是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的違約責任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從而解決糾紛,違約金是可以適當調高或者調低的。那么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乙方合同違約賠償標準的相關內容。
一、乙方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一)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三)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行。 (四)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二、合同違約的類型有哪些 (一)實際違約 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實際違約制度作為允許和限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規則,是維護合同紀律、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適用范圍應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現形式: 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 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 (二)預期違約 也稱為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預期違約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 (三)違約危險 此種違約只是 “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違約”,它所侵害的不是現實債權,而是履行期屆滿前的效力不齊備的債權或“期待權色彩濃厚的債權”。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四)明示毀約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的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明示毀約方必須明確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條件向對方提出違約的意思表示,如果毀約方在作出違約表示時附有條件,則其毀約的意圖是不確定的,不構成預期違約。 2.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向對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在履行期到來后才提出毀約的屬于實際違約。 3.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妨礙對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絕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內容或附屬義務,不構成預期違約。 4.明示毀約無正當事由,即毀約方無法定的解除權、撤銷權,不可抗力,合同無效等正當理由。明示毀約構成違約,卻是一種獨立特殊的違約形態,它與履行拒絕在許多方面構成違約存在著區別,若將兩者合二為一,既不利于確定不同的違約行為,也不利于非違約方選擇補救措施。三、約定違約特征是什么 (一) 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 (二) 違約金是 —種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 (三)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關于乙方合同違約賠償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的疑惑有所幫助。綜上所述,乙方合同違約的時候,需要根據合同違約條款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疑問的,歡迎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