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合同簽訂過程中經常會發生欺詐事件,但往往當事人發現時,損失已經造成,想完全挽回損失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欺詐方的法律責任。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應分為兩類:
1、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應作為無效合同;
2、另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并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只是損害了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對這類合同應按可撤銷合同處理。
可撤銷合同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欺詐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嗎?
可以。合同詐騙可以認定為合同無效,因為是違法的。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生效的條件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典法》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欺詐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合同欺詐的后果為行使欺詐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并且對于因欺詐簽訂的合同,受欺詐方可以申請撤銷,并要求欺詐方承擔受欺詐方遭受損失的賠償責任。欺詐的財產數額較大的,可能涉嫌成立合同詐騙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受欺詐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因欺詐簽訂的合同,其效力分兩種情況而定:無效和可變更或撤銷。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定力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由此可見,如果欺詐訂立合同損害的是國家利益,則合同當然無效;如果欺詐訂立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而只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合同的效力由受損害的當事人來確定,其可以認可合同有效,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來變更合同或者撤銷合同。,無效合同其特征為:,(一)合同已經成立。沒有成立的合同當然無法進行討論是否生效的問題。,(二)合同無效的效力表現在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三)合同無效的原因在于其違法性,而且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要是指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這其中包括了合同的主體、客體及內容等方面。,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于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一)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二)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以上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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