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的聯系和區別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聯系與區別有哪些 由于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兩者的標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為。保管人的主要義務都是妥為保管存貨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兩者有時較難區分。但也有下列幾點區別:
1、合同成立的條件不一樣。一般來說,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為。 2、合同是否有償不一樣。保管合同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補充。倉儲是有償的。 3、保管人的資格要求不一樣。保管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無特別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為保管人。而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倉庫營業人。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如前所述,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后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后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倉儲的特征 (l)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民法典規定保管合同自何時成立?
《民法典》的合同法中有條規寫明保管物交付的時候保管合同自動成立,除非雙方另外成立約定。寫明了屬于實踐合同,即雙方達成一致之余還要將物品交付給對方,這樣才成立。與此區別的還有諾成合同。
《民法典》規定保管合同自何時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而非諾成合同。 關于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在各國立法規定不一,大陸法系國家多將保管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部分地區的民法中,對保管合同下的定義都強調當事人一方接受他方的物品,保管合同始生效力。 從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來看,我國對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保管合同與第二十二章規定的倉儲合同的性質基本上是一樣的,但二者也有許多重要的區別,區別之一就是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而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倉儲合同是專門從事保管業務的保管人(倉庫)與存貨人訂立的合同,雙方為各自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基于誠實信用的原則,要求雙方訂立的合同為諾成合同,即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成立,雙方即受合同約束。 而保管合同多為無償,多數國家更以保管合同以無償為原則在立法中予以體現,從符合社會傳統和社會習慣的要求來看,應當規定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 例如甲和乙系鄰居,甲和乙口頭訂立一合同,甲將一輛自行車委托乙代為保管,在甲未交付自行車給乙保管前,合同也不成立。假使在這個階段,甲決定不再把自行車交乙保管,乙也不能追究甲的違約責任,反之,如果乙拒絕為甲保管自行車,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保管合同盡管以保管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自合同簽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則雙方當事人自合同簽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約束,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作這樣的約定,多是由于保管是有償的,特別是保管人為了實現獲得保管費的合同目的而訂立的。當寄存人不交付保管物時,保管人就可以依法追究寄存人的違約責任。 保管物交付的時候保管合同自動成立,除非雙方另外成立約定。保管時實踐合同,即雙方達成一致之余還要將物品交付給對方,這樣才成立。與此區別的還有諾成合同。諾成合同即雙方達成一致的時候合同即可成立。
倉儲合同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主觀:
一、 倉儲合同 在什么時候生效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于 保管合同 的一種特殊類型。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的規定,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二、倉儲合同的分類
1.一般保管倉儲合同。一般保管倉儲合同是指倉庫經營人為存貨人提供完善的倉儲條件,接受、保管其倉儲物,并在保管期屆滿時,將收保的倉儲物原樣(包括倉儲物在倉儲期間自然增加的孳息)交還存貨人而訂立的倉儲保管合同。這種合同的倉儲物為確定種類物,保管人嚴格承擔歸還原物的責任。
2.混藏式倉儲合同。混藏式倉儲是指存貨人將一定品質、數量的貨物交付給保管人,保管人將不同存貨人的同種類、品質的倉儲物混合保存,在存期滿時,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貨物返還給存貨人,而不需要按原物歸還的倉儲方式。這種倉儲方式常用于儲存糧食、油品、礦石或保鮮期較短的貨物?;觳厥絺}儲合同的標的物為確定種類物,保管人嚴格按照合同中所描述的倉儲物數量、質量承擔責任,沒有合理耗損的權利,當保管人向存貨人所交還的倉儲物與合同描述的不符時,需補償存貨人的損失。混藏式倉儲合同具有保持倉儲物價值的功能。☆消費式倉儲合同。存貨人在存放倉儲物的同時,將倉儲物的所有權也一并轉移給保管人。保管期滿時,保管人只需將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替代物歸還給存貨人。存放期間,倉儲物的所有權由保管人擁有,可以對倉儲物行使所有權。消費式倉儲的經營人一般具有消費倉儲物的能力,如加油站的油庫倉儲。其收益,除了約定的倉儲費以外,主要是消費倉儲物與到期倉儲物被購回之間的差價收益。
3.倉庫 租賃合同 。倉庫所有人將所擁有的倉庫出租給存貨人,只提供基本的倉儲條件、進行環境管理、安全管理等一般性的倉儲管理,由存貨人自行保管其商品的倉儲經營方式。倉庫租賃合同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財產租賃合同。但是由于倉庫出租方具有部分倉儲保管的責任,所以具有倉儲合同的一些特性。
三、倉儲合同雙方權利義務
(一)保管方的義務與存貨方的權利
1.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2.對庫場因貨物保管而配備的設備,保管方有義務加以維修,保證貨物不受損害。
3.在由保管方負責對貨物搬運、看護、技術檢驗時,保管方應及時委派有關人員。
4.保管方對自己的保管義務不得轉讓。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貨物,其不對此貨物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6.保管方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并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
7.對危險品和易腐貨物,如不按規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毀損,則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8.一旦接受存貨方的儲存要求,保管方應按時接受貨物入場。
(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
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委托保管的貨物。
3.按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
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保管方。
7.由于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
倉儲合同也是屬于一種特殊合同,合同一般自承諾成立時生效,因為承諾表明雙方意思一致,而倉儲合同也是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睹穹ǖ洹返诰虐倭阄鍡l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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