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了 勞動爭議 的 管轄 法院異議時,有以下解決的途徑: 1、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1條規(guī)定: “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 勞動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 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guī)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yōu)先管轄原則。 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 訴訟 。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yè)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yè)起訴,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fā),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現實生活中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案件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yè)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guī)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 管轄權 。 4、在法律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之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 指定管轄 權的法院,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動爭議訴訟。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第一是協商解決,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這種糾紛解決方式省時省力,但前提是雙方的爭議可以調和,并且都有協商的意愿。第二種是申請調解,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解決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第三種是通過仲裁解決。當事人可以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其作出的裁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的重要手段。并且,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是向法院起訴。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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