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雖然不可抗力是合同免責的內容,但是當事人還是有通知與減損的義務,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鎮螞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沒旅返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枯饑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無能力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等。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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