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協商,又稱自行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所發生的旅游合同糾紛。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的法律政策的規定,自行解決糾紛的一種處理方法。(二)調解,是指旅游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管部門、第三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三)訴訟,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旅游合同糾紛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二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外出旅游除了要認真簽訂旅游合同,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旅游糾紛時一定要做到理性維權。一是,遇事一定要保持冷靜頭腦,切忌魯莽沖動。外出旅游的目的是觀賞異地風景人情、愉悅放松身心,大家都希望高高興興外出,安安全全回來,因此一定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在旅游過程中,難免會因對方的工作失誤或人為等原因發生侵權行為,給自己的身心造成傷害。遭遇旅游糾紛時,一定要保持理智,保護好隨行家人的安全最重要,絕不能因為個人利益受到侵害就與對方大吵大鬧,不現場答復就誓不罷休,提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甚至一時魯莽沖動發生肢體行為,本來很小的旅游糾紛,就有可能升級為刑事案件,如此以來,好好的旅程會因一時沖動而造成更大的不良后果。二是,要注意收集保留證據,切忌粗心大意。外出旅游時,大家都認為既然交了錢就該享受到應有的服務,但有時會事與愿違,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如該住的三星級賓館換成了二星級,該乘坐的豪華旅游車換成了普通中巴,該游覽五個主要景點只看了三個,各種原因的財物被盜,瀏覽景區時摔傷磕傷等問題。發生上述旅游糾紛時,在與對方進行理智交涉的過程中,還要做個“有心人”,注意收集保留相關證據。若發現對方沒有履行合約,就要注意保留好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約定等書面憑證,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發票及其它有效憑證、材料;還要注意收集在旅游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提供能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規定或與原承諾不相符的證據,如住宿票據、車船票據、景區門票、購物發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也可收集有關人證、物證及聲像資料等。三是,要通過正常渠道合法解決,切忌維權過度。市民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或導游發生糾紛后,在保存證據的情況下,應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徑來解決問題,切忌采取“罷游、罷住、罷行”等過激行為,防止擴大損失,給自己和對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維護權益莫過度。在旅途中若遇到旅游糾紛或不滿意的事情,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導游或地接導游溝通要求解決,或與組團社聯系,尋求有效途徑來解決問題。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持收集好的證據,可向旅游質監投訴部門投訴,必要時也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情況確實緊急,或需要在現場解決問題,游客可向當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法律客觀:一、是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地講,旅游者遇到旅游糾紛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后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并繼續完成旅程。二、回程后,如游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選擇上述的五種維權方式解決糾紛。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盡量具體、詳細。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證據指,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發票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即游客提供的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規定或原承諾不相符的最有力證據,如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貨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有關物證、聲像資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資料。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游者提出的投訴,旅游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游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4、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當案件復雜、重大和極難調解時,尤其是涉及旅游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等不適用旅行社保證金賠償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建議旅游者盡快選擇解決糾紛的最高程序,即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法律分析:主要有以下幾種:(一) 雙方協商;(二) 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三) 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四)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九十二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 雙方協商;
(二) 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 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旅游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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