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是否一定要有違約金
合同中是否一定要有違約金一般在合同中不一定要約定違約金,違約金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守約方可以根據實際損失主張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例外情況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一些法規(guī)(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guī)定的違約金比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六條,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產品的名稱(注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guī)格、等級、花色;
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
八、驗收的方法;
九、產品的價格;
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它事項。
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怎樣主張
法律主觀:
一、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可以主張嗎
合同對違約金沒有約定,不可以主張違約金,但是可向違約方主張違約實際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因此,雖然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但是被告仍然有義務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違約一方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如果合同未約定違約金,那違約金怎么算
合同中未商定違約金準則的,按民法典限定,守約方能夠要求賠償事實上損失。事實上損失由守約方舉證,這個損失要根據守約方的事實上情況確定,包括因另一方違約做法導致的財產減少,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到的利益。
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知,合同對違約金沒有約定,不可以主張違約金,但是可向違約方主張違約實際損失。以上就是所有有關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可以主張嗎的解答。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 債務 。
違約金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嗎
勞動合同范本中違約責任是必備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除了有違約責任之外,還應該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但違約責任是對勞資雙方的,而不是針對員工個人而言。
一、勞動合同范本違約責任是必備條款嗎? 是的,根據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xù)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包括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勞動者的工種或職務,以及在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huán)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wèi)生規(guī)程、勞動保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guī)定、工作時間和休息體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執(zhí)行程序等。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規(guī)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賠償損失、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二、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6、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7、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表明違約責任這是絕大多數的書面合同中都會有的條款,勞動合同雖然區(qū)別于其他普通的民商合同,但違約責任也是必備條款之一。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當中不會主動的違約,提前辭職這也不應該視為違約。而員工如果想要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的話,恐怕很多時候也得通過仲裁公司才會尊重職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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