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租賃合同的管轄法院根據租賃物的不同有所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非房屋租賃合同的管轄法院有法定管轄和約定管轄兩種情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您好,關于“ 租賃合同 糾紛 管轄 ”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租賃 合同糾紛 管轄 關于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應適用 民事訴訟法 所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還是特殊地域管轄,認識不盡一致。 大體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只有執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涉及 房屋租賃 關系的 訴訟 ,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于房屋座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于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后的執行。但持這種意見的同志,對適用具體條款又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轄。理由是,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均屬于合同糾紛,因為這類糾紛產生的根據是雙方實際存在的租賃合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合同糾紛”并未指明只限于經濟合同,自然,這類民事合同也應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有的則認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理由是這類糾紛雖不涉及不動產產權的確認或變更,但它涉及到了產權人對不動產使用方式的變更和承租人有無使用權的問題,也屬于“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 審判實踐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指的是經濟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為民事合同范圍較廣,顯然 房屋租賃糾紛 不能按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指的是不動產產權,房屋租賃糾紛,實質上是 合同履行 中的爭議,不涉及不動產的產權問題, 所以,也不能適用對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規定。 我們的意見,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深圳 合同 律師 解答: 合同糾紛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也同時賦予了當事人對合同糾紛管轄人民法院的選擇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解決合同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符合以下條件: 1.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在口頭合同中選擇管轄人民法院的無效。 2.應當選擇與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選擇了解決合同糾紛的管轄人民法院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管轄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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