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加工承攬合同?
屬于加工承攬合同的類型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繕合同、勞務合同、印刷合同、廣告合同等,具體情況下是需要根據加工合同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避免造成矛盾糾紛。
一、哪些屬于加工承攬合同? 1.加工合同 所謂加工合同是由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據雙方約定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和期限等具體要求,進行加工特定產品、并按照約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費用而簽訂的協議。加工合同的主要特點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攬方收取加工費。 2.定作合同 所謂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攬方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種、規格、質量和數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進行生產,為定作方加工特定產品,向定作方收取相應價款的協議。定作合同的主要特點是:產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攬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應價款。 3.修繕合同 所謂修繕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為其修繕房屋、維修機器設備和其他修理工作,并向定作方收取相應報酬的協議。修繕合同的主要特點是:如果所需要的修繕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承攬方應收取相應酬金;如果所需修繕材料是由承攬方提供的,承攬方應向定作方收取修繕材料的價款。 4.勞務合同 所謂勞務合同是指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委托而為其提供勞動服務,并向對方收取相應報酬的協議。承攬方提供的勞務既可以是腦力勞動服務,如設計、測試、測繪、翻譯書刊資料等,也可以是體力勞動服務,如打掃衛生等。 5.印刷合同 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為其完成書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應報酬的協議。 6.廣告合同 廣告合同是廣告專營單位或兼營單位為刊戶完成一定的廣告宣傳工作,并取得刊戶相應報酬的協議。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指法人之間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除上述列舉的合同以外,還有修理、測試、測繪、裝配、包裝、裝演、印染、復制、化驗、翻譯、出版等合同。二、加工承攬合同的條款內容 1、品名或項目 加工承攬合同的品名或項目必須準確、具體,不得含混或模棱兩可,不得使用代號,必須注明全稱。 2、數量、質量、包裝、加工方法 加工承攬合同必須寫明定作物的數量,執行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當事人不得簽訂沒有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的合同。對于加工定作的物品,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簽,并妥為保存。作為驗收依據。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規格、數量和質量 由承攬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必須依照合同規定的規格、數量和質量選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檢驗。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也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數量、質量和規格、原材料的消耗定額以及供料日期、方式和承攬方對原材料的檢驗。 4、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是定作方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攬方支付的代價。對于加工定作物品的價款或酬金,應當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交(提)定作物期限,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對交(提)貨日期的計算,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條例》規定執行。承攬方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托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方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方在發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給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計算,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6、驗收標準和方法 驗收標準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具體規定。定作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對于在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7、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和帳號 8、違約責任 當事人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具體規定違約金計算比例,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由雙方共同確定。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充分協商達到一致意見以后,必須以書面形式予以表示,這是加工承攬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經過授權的經辦人簽章和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其他有關技術協議書、技術資料、圖紙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對于加工承攬合同的相關內容,是需要基于實際的加工合作的具體事項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于合同中應當約定不同的事項,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還需要追究有關違約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設計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嗎
設計合同屬于承攬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并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因此,設計合同屬于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有以下特征: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于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綜上所述,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設計的基本義務,設計合同屬于承攬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什么屬于承攬合同
法律主觀:
屬于承攬合同的主要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法定其他合同等。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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