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的有效條件
1、一般要件
擔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擔保合同發生完備的法律效力而應當具備的法律條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擔保合同作為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應當具備《民法典》143條所規定的民事行為有效的條件。
2、特殊要件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保證合同是有名合同
根據在法律上有無法定名稱及內容,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保證合同是一種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
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合同錯綜復雜,立法上不可能一一窮盡,全部予以定名,只能按一標準,對常見的合同關系作出規定,明確合同的名稱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關系內容。這類在法律上有了明確規定的合同便為有名合同,如買賣、租憑、貸款、加工承攬、運輸、保險等合同都屬于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即法律上沒有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如甲乙約定,只要乙學習勤奮,考上大學,甲便負擔乙在上學期間的一切費用。無名合同的內容只要不違法,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意義,在于處理合同糾紛時便于適用法律,有利于法律實務工作者解決糾紛。有名合同的糾紛應按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處理,而無名合同糾紛的處理則可參照類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據有關合同的規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處理。
三、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根據有無主從關系,合同可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為前提的合同為從合同。保證關系是從屬于主債關系而存在的,保證合同也因而具有從屬性,是從屬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四、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
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有無關聯性,可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承擔一定義務的合同,叫做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與其義務是相互關系的,有權利必擔義務,有義務也必享有權利。而單務合同則是當事人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權利義務并沒有關聯性。保證合同便是保證人一方承擔保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主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合同由于合同主要是反映商品交換關系的,所以大多數合同都是雙方合同,只有極少數不以商品交換為內容的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是一種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本質上不追求經濟利益,唯以擔保為目的,因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單務合同。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只承擔保證義務而沒有實體上的權利,債權人只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對保證人承擔義務。
五、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的權利有無對價的特性,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享有權利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如獲取貨物必須支付貨款的買賣合同,使用他人財產須交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等。享有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無息貸款等。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也即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必向保證人償付代價。
這就是一般情況來說的,但在實際生活中,保證人也可能獲得一定的好處。這主要是因為由于保證人提供保證,使債權債務關系得以順利建立,故訂立保證合同的同時,債權人出于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給予保證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處。但這是屬于合同效力以外的問題,不屬于保證合同關系的內容,因而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無償性。
六、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的標準,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必要條款經協商達成一致時即為成立的合同。除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稱之為實踐合同,或稱為要物合同。諾-成合同有多種,如買賣、租賃、加工承攬等,其特點在于不要求事先交付標的物,而僅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這是由這些合同的本質和目的決定的。其標的物的交付往往標志著合同的履行或完成,所以不可能作為成立時的條件要求。實踐合同也有不少,如運輸、保管等,除有協議外,一般還要交付運送物、保管物,否則合同就不能成立。保證合同是一種擔保之債,屬于比較典型的諾-成性合同。其成立無須擔保人交付財產,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見,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七、保證合同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
根據合同有無一定條件作為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合同可分為附條件的合同和不附條保證合同件的合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實際上反映著當事人的動機和目的。這里所說的條件有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兩類。停止條件是指在條件未出現時,合同的效力將停止或靜止狀態;解除條件是指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隨即解除。
保證合同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合同,這個條件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當債務人屆期不如約履行債務時,即條件出現時,保證合同始發生實際效力。而在正常情況下,也就是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即條件沒有出現時,保證合同的效力則處于停止或“待發”狀態。在這種情形下,雖然保證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確定,但債權人尚不能對保證人行使保證請求權,保證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擔的代為履行義務或負連帶賠償責任。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條件成就時,其間的權利義務才發生具體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證合同普遍被認為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
以上內容就是保證合同的有效條件相關的回答,保證合同的特征有很多,首先保證合同應當是屬于的諾成合同,然后保證合同也是有名合同,在合同中可以附停止條件,如果對方沒有達到合同中擔保的條款的話,合同就終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不同的合同類型,確認效力的方式不一樣。1.一般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生效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3.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合同生效。4.無權代理人訂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需要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認后,才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法律關聯法條釋義沿革信息引用統計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法律關聯法條釋義引用統計
第四十六條 【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法律關聯法條釋義引用統計
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律關聯法條釋義引用統計
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律關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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