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父債子還的最新法律規定如下:一般情況下,父親所欠債務,子女無償還義務。但若父親死亡,子女依法繼承父親遺產的,應當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繼承多少,最多就償還多少。不會因為繼承,就會產生繼承人額外的支出。
現在法律沒有規定父債子還。由于父親一般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能夠獨立償還其債務。但是父親如果死亡,兒子繼承其遺產的,則需要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關于“父債”的歸還,只要在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之后才負有歸還義務,而且只是在繼承財富的范圍內停止歸還,對超出繼承財富范圍的局部債務沒有法定義務停止歸還。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以下情況,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不論這種贈于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
2、從父親那里繼承了遺產,在接受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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