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善意取得遺失物不能取得所有權。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失主。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喂養費等)失主應予償還。,遺失物指非基于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于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于物的占有,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將遺失物占為己有如果數額較大的算侵占。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也常常把將他人的遺忘物(包括遺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歸為侵占罪。,撿到遺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一)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無償方式取得財產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三)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民法典中的共有制度是專為所有權的共有而規定的,但實際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權才能共有,其他財產權,如他物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塊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此種情況就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用益物權。如甲、乙、丙三人分別借款給債務人丁,三人同時就丁所有的房屋設定一個抵押權,份額為均等,并辦理一個抵押權登記時,就發生抵押權的準共有。此種情況就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擔保物權。本條對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做出了規定。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質上與對所有權的共有沒有差別,為了條文的簡約以及對實踐中這種情況的處理,本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