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式合同是法律上的一個概念,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又稱“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對稱。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有關機關核準登記、鑒證、公證或第三人證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簽訂程序簡單,只要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建立了合同關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
1、當事人意思表示須一致,即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雖經協議但未達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以訂立合同的為目的。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達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還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實踐合同,其成立除須上述三要件外,尚須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標的物的交付。否則,不能成立合同。
二、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合同生效,則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一般認為,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法律分析: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規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備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又稱“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對稱。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有關機關核準登記、鑒證、公證或第三人證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簽訂程序簡單,只要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兩者之間的區別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簡言之,二者的區分主要體現于生效要件上的不同。不要式合同滿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而不要式合同還需要滿足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條件才能生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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