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格式條款有哪些要求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特征】
第一.格式條款是由一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由一方于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基礎上形成的。由于格式條款是一方事先擬定的,因此,無論是何方先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總是處于要約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不是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人提供該種商品或服務將遵行同樣的條件,因此,該當事人將該條件標準化,而擬定出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重復使用性一方面決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作為要約人總是特定的,而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圍即需要該種商品或服務范圍內的人;另一方面決定了使用格式條款有減少談判時間和費用從而節省交易成本的優點。
第三.格式條款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格式條款具有不變性、附合性。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并不與相對方就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協商,也就是說,格式條款的內容是不能改變的,相對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條款的內容與對方訂立合同,或是拒絕接受格式條款的內容而不與提供方訂立合同,而不可能與對方協商修改格式條款的內容。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附合條款。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是否可以協商,這是格式條款與其他條款的一個根本性區別。在實務中當事人利用事先擬定好的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情形較多,但事先擬定的合同條款未必均為格式條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訂立合同就比較常見。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法律對格式條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別要求:
第一.格式條款應公平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格式條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擬定的,未能經對方當事人協商,且對方也不能與提供方協商,因此,從格式條款擬定上說,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擬定格式條款時就應遵行公平原則,公平合理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不能將義務和責任全推給對方,將權利全留給自己。依《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除因具有與其他非格式條款相同的無效原因而無效外,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二.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的內容并予以說明由于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相對方并不能就格式條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絕,相對方往往對格式條款的內容注意不夠或者不理解條款的內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在對方要求就該條款內容作出說明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須予以說明,以便相對人決定是否同意接受該條款。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或者雖提請對方注意但未應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則該條款不能發生效力。
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
【法律分析】
首先,對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義務,新增“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規定。根據不同交易模式及合同性質,“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可以包括交貨安排、付款方式、驗收期限、爭議解決等,格式條款提供方需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對方注意該款內容。關于合理方式,有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借鑒有關法規解釋關于“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的規定,可以采用加粗、加黑、加下劃線等方式提示說明。其次,對于格式條款相對方的救濟措施,新增“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的規定。依據合同及相關法規解釋,對于沒有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格式條款。該條弊端在于,撤銷權的行使不僅需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請求,請求行使時間亦受到除斥期間限制。如果格式條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相對方無法知曉或明確該條款具體內容的,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亦無需對該條款效力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格式條款的效力是怎么樣的
格式條款的效力: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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