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請后,應對支付令進行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請人必須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而且債務人也不負有履行其他債務的義務.具體地說,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不負有對等給付的義務,或者對等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此外,還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雖然另有債權關系,但按其性質,不能與債權人的權利發生抵銷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按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