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如果債務人突然死亡,那債權人應如何追償、向誰追償?是否能按照中國民間父債子還這一說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子女來償還?或者說是就此人死債消?
欠債人死亡后債務怎么辦?
即使債務人死亡,債務卻不會跟著債務人一同消失。債權人可以依法向其配偶或其他遺產繼承人追償。
【1】向死者的配偶追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向繼承人追償: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在《繼承法》中有相關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向共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追償:如果死者原先的債務有共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那么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共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來償還欠錢人的借款。
根據法律及相關規定,民間說法中的人死債消、父債子償都是不準確的,對債務人的權益都是能夠有所保障,因此不必過于擔憂。
一)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生存一方承當清償責任。
(二)借款為個人債務的,遺產管理人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1.被繼承人(借款人)留有遺囑,且有遺囑執行人的,由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2.有遺囑但沒有遺囑執行人或沒有遺囑的,由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并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3.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放棄繼承須采用書面形式),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慶消斗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并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4.無法確定遺囑管理人或遺囑管理人有爭議的,債權人(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然后再起訴維權。
借款人死亡出借人可以起訴誰
(一)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為被告。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為被告。
(三)債務人死亡后,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但他們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存有遺產的遺產保管人為被告。
(四)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譽磨十六條,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借款人死橋纖亡能否要求擔保人還錢
當事人在借款時如果約定了保證,保證人依然需要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死亡,債務并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但是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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