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區別有什么
一、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區別有什么
1、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始終無法轉變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并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著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4、法律責任不同。
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可能還要對其行為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一般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5、期限限制不同。
對于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撤銷權人喪失撤銷權,不得行使撤銷權,此時合同有效;而無效合同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二、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1、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在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關于管轄權、法律適用的條款即屬于有關爭議方法的條款。
4、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因為無效合同是危害國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所以無效合同即使是當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義務,國家法律也是堅決不能允許的。這體現了國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量來保證有效的合同的正當履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么一、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1、區別如下:
(1)產生的原因不同;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責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無效合同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可撤銷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
1.性質不同:無效合同從性質上說雖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是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以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終無轉變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銷前,保持著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2.法律后果不同:無效合同因為從開始就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畢的,也必須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況。無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當事人應該將其從對方獲取的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并恢復合同簽訂前的財產關系狀況。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錯誤狀況和程度承擔所需承擔的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損失的責任。三是收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無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謂非法收入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客觀上是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的。”應當指出的是,無效合同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之外,按照中國刑法193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如果違犯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可撤銷合同,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愿意撤銷合同和放棄對合同的撤銷權,那么人民法院則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合同予以承認和保護,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條文和規定予以履行;被撤銷的合同會隨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產生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救濟手段和補救措施.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還要對其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3.體現原則不同:因為無效合同是危害國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所以無效合同即使是當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義務,國家法律也是堅決不能允許的。這體現了國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量來保證有效的合同的正當履行。可撤銷合同是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對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內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合同的撤銷。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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