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了后如何預防合同欺詐行為?
一、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合同風險一旦發生,會給企業帶來嚴重的后果,因而一定要做好合同風險的事前防控工作。
(一)、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全面準確地了解合作對象的基本情況,有助于在簽訂合同時采取相應的對策,未雨綢繆,避免風險的發生。
1、審查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法人或者代理人資格,有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否則該合同往往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無效。審查合同主體資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因為從實際工作案例中我們發現有的企業由于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已經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這時如果你稍有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中。
2、審查合作方有無相應的從業資格。我國法律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沒有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定的業務,如果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合同將給本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盡可能對合作方進行實地考察,或者委托專業調查機構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不能輕信合作方談判代表的一面之詞。
(二)做好對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工作。
合同的簽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要字斟句酌,最好是參考一些標準文本并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對于重要的合同應聘請專業律師審查,以防患于未然。
1、合同標的物的約定應盡可能的詳盡。
(1)標的物的名稱、型號要準確。對于多規格產品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了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標的物要明確不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對企業而言,如果購買的是有商標的產品,要注意對方是否合法擁有產品的商標權;如果是為對方生產、加工產品,就要注意該產品是否會侵犯他人的商標、專利權。同時最好要求對方做出不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約定。
(3) 標的物的數量要明確。
標的物的數量應盡量細化到它最小的計量單位,因為同樣的產品,如果它的包裝方法不同的話,可能就會出現不同的結果。例如:一袋大米,有可能是10斤,也有可能是20斤。
(4)標的物需要包裝時,應明確其包裝標準,包括外包裝、內包裝或者填充物的材質,以及對防潮、防火、防撞擊的要求等,同時還要確定包裝費用的承擔方式。
(5)注意列明每項商品或每種商品的單價,而不能只列一個總價。
(6)標的物的交貨時間應明確。
2、交付方式條款應明確。
如果貨物送往本地,要明確約定送貨地點,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寫明是代辦托運,這關系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姓名。施工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托書。防止對方否認經辦人是其工作人員而造成訴訟中的舉證困難。
3、質量條款的約定應明確
在合同糾紛中,因為質量問題發生的爭議占很大的比例,建議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明確的質量檢驗標準。此外,在合同中雙方還應就承擔質量責任的時間和期限作出明確規定。
5、付款條款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甲方收到貨物后付款”應更正為“甲方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款。”
6、約定違約責任時的注意事項。
(1)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是不能要求雙倍返還的。
(2)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否則就可能與法律相抵觸而導致無效。
7、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應具體明確
(1)約定訴訟管轄地,爭取在本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
(2)如果選擇了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時,仲裁條款要明確約定某一個仲裁機構,而且該仲裁機構必須客觀存在,否則將導致該條款無效。
8、對于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注意審查修訂,不能完全適用其條款,以免損害本企業利益。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會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雙方可能會對合同進行變更;一方可能會違約;可能會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因此,必須積極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本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遭受損失。
(一)、合同履行時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明資料。
1、在履行合同時最好有比較完整的書面往來文件,而且都必須有對方當事人的確認。供貨方在送貨時,應注意送貨單讓對方接貨人員簽收并加蓋公司收貨章,如果沒有加蓋收貨章,則每月應進行結算,并讓對方公司加蓋公章或財務章確認。否則,一旦因對方賴帳起訴到法院,由于只有送貨單,對方又否認送貨單上的收貨人是其公司員工,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則有可能敗訴。
2、開出發票時如果對方貨款未付清,應在發票上注明。在實踐中,經常是供貨方先開出發票給對方公司,讓對方做好帳后再去收款。但在把發票交付給對方公司時,往往未注明該發票的貨款還沒收到。這種情形下,如果對方公司以收到發票作為已付貨款的憑證,在供貨方舉不出相反證據證明對方公司未付貨款時,就可能會輸掉官司。
(二)、依法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防范風險。遇到法定條件或者合作方違約可能損害到我方利益的情況時,可以依法采取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方法,保護本本企業的權益。
(三)、積極化解糾紛,依法捍衛企業的合法權益。
1、出現糾紛時應以友好協商的態度來處理問題,這樣有利于收集到有利的證據。一旦引起沖突和爭執,對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態度,從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簽訂還款協議時,條款要全體明確。在協議中應當寫明對方承認的欠款數額和還款的具體時間,可以約定如果首次還款期滿仍未依約還款,則全部欠款視為到期,并約定如果對方未依約付款,則由本企業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還應加蓋欠款單位的公章。
3、尋求司法救濟時應注意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作了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舉例說明:在購銷合同簽訂后,若有一方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貨,就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訴訟。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下列訴訟時效為一年:①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才來主張合同權益,就會喪失勝訴權,致使原本合法的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7.合同交易主體的風險
(1)代理人(比如銷售人員)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的風險。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種代理稱之為表見代理,對很多企業都存在替在威脅。這主要表現在企業的銷售人員離開企業后因為手里還有原來企業的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工作證等能夠讓人覺得他還是企業員工的材料,然后利用這些材料以企業的名義和他人簽定合同;還有就是企業中的員工利用手里面有這樣的一些材料,出于個人利益的考慮和他人簽定合同,最后這些合同產生的后果,都會由企業來承擔。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就說明公司內部對法定代表人的約束文件,在法律上對外并無約束力,其后果最終還是應由企業承擔,但在企業和法定代表人之間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在公司內部的管理中,有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時,一定要對法定代表人違約后所應承擔的責任加以明確,以此達到徹底約束的目的。這是由法定代表人產生的風險。
產生以上兩類風險主要是在合同管理上存在漏洞所致,加強合同的管理才是避免這類風險的有效方法。
四、合同條款
簽約時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履約條款,違約條款等都應當準確,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內容,任何的歧義都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1.標的條款
標的條款中主要包括標的數量和標的質量,在標的數量中應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式、數量以及其它可能影響數量的內容;標的的質量保證條款應包括權利性保證(既對標的物有完全處分權的保證),完整性保證(保證標的以及其配套設施完整、齊備)包括效能性保證(保證標的符合事先約定的指標參數、能夠達到預定的用途與目的),質量檢驗(檢驗質量的機關、方式、方法)維修保證及保證期等,對標的條款應盡可能的準確,具體以確保不發生歧義為原則,最好能根據行業特點提供格式標準合同,在以該合同為基礎依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調整,這樣可以減少合同簽定過程中的隨意性。
2.價金條款
在簽訂價金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金額的大小寫應當一致,且不能發生涂改以避免產生歧義;
(2)金額中涉及稅金的應注明稅金的承擔方式;
(3)對貨款的支付條件應明確,以降低交易風險;
(4)支付的方式應當明確。
3.履約條款
在合同的履行條款中應明確合同履行的地點,合同履行的時間、合同履行的義務人及合同履行的內容;對于合同履行的時間應當明確,是時間點還是期限,并且要力求精確,并明確時間的計算方式;對于合同履行的地點則應盡可能詳細,寫明城市,街道及其號碼,甚至可能時要明確到房間的號碼;履行內容則要求義務人應當做什么,如何做,達到什么標準等是履行條款的核心內容,由于履行條款與違約條款、風險分擔分割點以及糾紛管轄間都聯系。因此在簽訂時應該力求準確,并應系統考慮,綜合衡量后才能確定。履約風險是合同風險中最為多見的一種,這源于兩點:一是對方履行能力弱;另一種是對方利用履行條款中的漏洞或者雙方對履行條款的理解產生誤解導致最終的風險。
4.質量條款
現今有很多人在利用合同賺錢,其利用的最多的一點就是質量條款,在合同里約定質量條款時一定要注意質量保證的能力,不要為拿下合同簽一些超出自己能力的合同;一旦最終的質量無法保證,可能會帶來各種形式的索賠。在質量條款中:
(1)要約定質量的達標標準的;
(2)約定質量檢驗期限。在實踐中應學會在檢驗期及時檢查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標準,以防給自己造成損失。
5.違約條款
一個沒有違約條款的合同是履約沒有保障的合同,是沒有約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須對違約條款明確化。違約的表現形式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此情況下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里面最要緊的是約定好一方違約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的數額或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雙方在產生分歧時在違約金上糾纏不清。這里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雙倍返回的問題,其他的都只有返還本金的義務。
6.標的物滅失的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為了分清交付過程中的滅失風險,在簽定合同時一定要把履行的時間、地點、履行的標準明確化,以避免產生意外滅失時無法確定責任。
五、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無效主要出于以下的幾種原因之一: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簽定一個無效的合同會給善意履行方帶來很大的風險,也會給惡意方很多隨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風險是非常大的,故在簽定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有無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無效給自己帶來風險。
六、解除合同的法律風險
解除合同分法定的解除和約定的解除。
法定的解除是指只要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約定解除應以雙方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為準。
解除合同是是有期限的一定應在法律規定(一般為一年)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內要求解除,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合同過程中最容易產生風險的地方是解除合同的程序及解除合同條件的理解上,解除合同一般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在解除合同時一定要特別的注意,隨意的解除合同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在解除合同時如果對方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過程中,一定要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對方的手上,并留有證據。以免在是否已經解除的問題上發生爭議。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七、可撤銷的合同
(1)重大誤解:既一方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的背景、目的、內容產生重要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了明顯對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違背意志的合同。
以上三種類型合同是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以上情況之一的那時起一年內要求撤銷上述的合同。
八、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幾種特殊情形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履行的先后順序,如果存在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則另一方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
2.不安抗辯權
先行履行債務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并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否則可不予履行合同。
3.后履行抗辯權
在后履行一方發現在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則在后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4.代位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造成債權人損害時,債權人請求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
5.撤銷權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低價轉讓財產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行。
以上五種是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債權可能存在損害時常見的補救措施,利用好了,可有效避免損失,減少法律上的風險。在上述的前三種履行方式中,爭取在合同承擔后履行義務,因為這時合同中風險最小的,如果實在不行,可爭取同時履行的方式上(上述第一種)。對于采用第二種,既先履行義務時,則應建立在這樣的一個基礎上,既對方是自己的老客戶,資信非常好,而且并無履行不良的行為存在,但即便如此,也應慎之又慎,謹防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九、情勢變更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了合同的履行的,可以對此申請求變更價格條款。這里面最常見的是材料價格的巨大變化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所引起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效的對此加以利用,也會極大地減少企業的損失。
十、后合同義務
企業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商業秘密外泄,這對保護企業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十一、簽定合同時還應注以下的細節
1.保留好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等有關可以證明身份的材料。
2.蓋公章時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蓋章確認。
總之,廣大中小企業在簽訂、履行過程中,應牢固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從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不應有的損失。
簽合同怎樣防止被騙
合同詐騙是詐騙的主要類型,所以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預防合同詐騙的產生,特別是涉及到財產的合同,當事人要預防合同詐騙就需要了解合同詐騙的手段,那么訂立合同如何防止被欺詐? 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訂立合同如何防止被欺詐 簽訂合同前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 簽訂合同前做到三要,即 (一)要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等,杜絕憑關系或熟人的介紹草率簽訂合同的情況; (二)要通過各種方式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 (三)要掌握與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 簽訂合同時嚴格審查合同條款。應嚴格審查合同內容,使權利、義務對等、條款規范、約定明確,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產生歧義,以防止對方利用條款設置騙局,留下隱患。這項工作,應由法律顧問(律師)把關。 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據具體情況,從合同簽訂到履行完畢,企業應制訂一套切實可行的、完善而嚴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避免合同欺詐注意事項 1、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審查交易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在達成交易前,可能地要求對方提供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資格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等書面材料。若交易方為異地企業,可以委托當地律師向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了解其合法性。切忌單憑熟人介紹等不規范做法草率簽訂合同。此外,企業的履約能力應重點考慮,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盡可能地調查交易方現有的、實際的經營情況,掌握對方的實際履約能力。 2、招簽訂合同時應由律師或企業法務人員嚴格審查合同條款,由于合同術語的專業性要求,律應由師或企業法務人等法律專業人士逐條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特別是交易方交貨要求、質量標準、結算方式、價格條款等要力求表述清楚、明確、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出現歧義理解,以防留下隱患。 3、建立和健全企業內部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堵塞合同欺詐渠道。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導致合同詐騙行為發生的幾率加大,因此企業應盡可能地完善、健全內部合用管理制度。制度:合同簽訂程序和審批制度、查詢對方資格和資信制度、專用章與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履行跟蹤監督制度以及補救、報案制度等。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訂立合同怎樣防止被欺詐”問題進行的解答,在訂立合同的時候,預防合同欺詐的方法是簽訂合同前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進行法律咨詢。
生意中應如何防范合同詐騙
法律分析:生意中防范合同詐騙的方法如下:1、應以是否超過經營范圍為標準判斷項目的真實性;2、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3、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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