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林地最新政策
法律主觀:
農村承包地的最新政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耕地應當優先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履行保護農村土地的義務。
法律客觀:
《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承包地的最新政策
農村承包地的最新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
1、承包方式
(1)農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并在統一組織承包時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
(2)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
2、承包期限
(1)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2)國家保護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土地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3)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土地承包期限最長不超過50年;
3、糾紛調處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權益保護
家庭承包經營方式下,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5、承包期內
(1)承包方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獲得補償等權利,承擔維持土地農業用途、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等義務;
(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3)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要依法承擔違約、侵權等責任;
(4)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各地要按照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的要求,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擴大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依法落實和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確保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
農村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如下:
1、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2、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3、互換
互換是指在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轉讓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5、入股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綜上所述,農民承包地最新政策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一定需要登記,但如果不登記,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最新的農村山林承包法
承包山林土地征用法律法規具體如下:
1、承包林地被征用,應當依照林地面積及承包合同約定金額分戶補償;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承包山林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2、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
3、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4、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5、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6、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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