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因誤解而表達意思的人。一定是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誤解,從而導致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誤解是由于誤解一方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另一方的欺騙或不當影響。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能給誤解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般情況下,重大誤解由以下要件構成:
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并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行為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正是由于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的錯誤,并基于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為重大誤解。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如下:
(一)基于自己過失的錯誤認識。
首先重大誤解的事實對象,須是對其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內容和主體等方面的錯誤認識,如對促使其從事行為的動機存在錯誤認識則不構成重大誤解。其次,重大誤解是處于行為人自己的過失而發生,由此區別故意、脅迫、乘人之危等有對方過錯的情形,也區別于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因果關系。
即基于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實施了與其真意相悖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誤解重大。
因誤解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或者將會給自己造成較大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可撤銷的重大誤解行為。為了保證商品交易安全、穩定的秩序,法律將得以請求撤銷的誤解行為限制在重大損失的范圍之內。
常見問題:
一、重大誤解的特點。
1、誤解是當事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發生認識上的錯誤。
2、誤解是當事人對民事法律行為內容的認識錯誤。
3、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重大誤解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由于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是相對無效,發生重大誤解的一方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行為人不行事撤銷權,不請求對該民事法律行為予以撤銷,該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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