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借款合同已經全部履行完畢,則合同終止,因此只有合同未履行完畢時涉及解除問題。
未履行完畢的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時,能否可以提前解除,可以分為以下情況:
(1)協議解除。借款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3)約定解除: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保留解除權,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可以提前解除借款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終止的協議應寫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借款的數額和利息;終止的原因;終止的期限;終止后已出借的借款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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