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電子合同?
顧名思義,電子合同就是將傳統的紙質合同電子化,形成電子版合同;
依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電子版合同是合同的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訂立的合同。電子版合同的特點是,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記載的內容,并且可以隨時供當事人調取查用。
2. 電子合同怎么簽?
法律角度
首先,合同的簽訂一定要具備法律效力,這樣才能體現合同存在的意義。《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明確指出“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那么,什么樣的電子簽名才是可靠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 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 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 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 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電子簽名法》條例
對這四個要點進行歸納總結,真實身份、真實意愿、原文未改、簽名未改。也就是要確保簽名人的身份真實準確,有明確的簽署意愿表達,簽署的文件原文和簽名數據本身不能被篡改,滿足以上四點要求的,就是可靠的電子簽名。
操作角度
具體地,電子合同在線簽署并確保合同的真實有效性,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和流程:
真實身份
用戶通過平臺注冊并且通過實名認證后,會獲得專屬的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具備CA機構頒發的CA數字證書。
個人實名認證方式:人臉識別、運營商三要素認證、銀行卡三要素認證;
企業實名認證方式:企業對公打款、企業支付寶認證、法定代表人認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認證;企業實名認證前,經辦人需要先完成個人實名認證。
在線簽署
覆蓋各種簽署終端,支持PC端、H5、小程序等多樣化的方式進行簽署,用戶進入簽署頁面,可本地文件直接發起,或者通過合同模板發起簽署。
真實意愿
響應《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因此,需要通過第三方身份認證服務進行意愿確認,滿足真實意愿要求。
己方:在預設的填寫區、簽署區填寫簽署信息,進行意愿認證確認,完成己方簽署;
相對方:收到短信、二維碼、郵件等多樣化方式的簽署通知后,進入簽署頁面。瀏覽完合同內容,通過實名認證,充分表達簽署意愿,完成簽署。
原文未改、簽名未改
電子合同簽署,通過哈希算法、可信時間戳等技術手段,確保簽署后的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與簽署中一致。
哈希算法:HASH值是每份合同“唯一的身份證”,不同的文件(即使合同名一樣)得到的HASH值也不同的,并且HASH值是不可逆的,通過HASH無法得到原文,所以簽署后只要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時間戳:引入時間戳,確保簽署內容和時間固化,也達到原文防篡改的目的,雙重保障。
全流程上鏈,安全可靠
電子合同簽署全流程上鏈,通過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將合同簽署全流程實時保存到司法區塊鏈中,電子證據直通區塊鏈上的互聯網法院、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等權威機構。發生司法糾紛時,電子證據可直接被法院核驗和使用。
通過上述步驟,可以保障簽署的電子合同安全、可靠,且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
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范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
交易主體虛擬和廣泛
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采用的是電子形式且符合易保全的特性,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技術化、標準化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合同訂立電子化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
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
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
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全證據鏈
全證據鏈又稱完整證據鏈,是通過技術手段對電子合同簽約的整個過程做全程取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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