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8種可以拒交物業費的情況:
1、因房屋質量問題未交房;
2、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
3、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
4、物業公司未與業主簽訂合同;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
6、物業服務質量過差;
7、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8、物業公司額外收費。
二、物業費的概念:
1、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2、物業費收費標準分為四級。
(1)一級收費標準:
1.0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稅、費 )
(2)二級收費標準:
0.75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稅、費 )
(3)三級收費標準:
0.45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稅、費 )
(4)四級收費標準:
0.35元 /平方米·月(已包含稅、費 )
三、物業費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四、兆坦悉物業收費規定:
1、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2、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3、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4、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信弊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5、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6、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7、物業管理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8、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也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9、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在雙方約定后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
10、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族乎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并應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11、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12、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物業費的相關規定:
1、《民法典》前述條款規定了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并未直接涉及業主拒交物業費有無正當理由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8種可以拒交物業費的情況: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2、將房屋出租,租賃合同中注明了物業費有租住戶繳納的。3、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4、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5、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6、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7、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8、物業公司不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收費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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