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索賠程序
施工索賠就是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索賠,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 工程合同 履行過程中, 合同當事人 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工程索賠的程序如下: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 。
甲方單獨終止施工合同怎么賠償
甲方單獨終止施工合同說明甲方違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違約條例要求賠償。賠償內容應當包括:
1、施工合同終止后造成的工地損失,其中應當包括人工、場地、施工材料等損失;
2、乙方為減少損失所支出的必要開支,其中包括停工補償、器械損失等;
3、約定的違約金或已經支付的定金。
當甲方不進行賠償時,乙方可以憑借合同向法院提出索要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單方面解除施工合同如何補償
單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以及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具體賠償內容包括:
1、違約金,在合同簽署時對違約情況做過提前約定,違約的一方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違約損失,一方的違約就意味著另一方會因此出現損失,由違約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違約的一方承擔。另一方應當為了減少損失采取補救措施,補救措施的花費也應當由違約方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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