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借款合同印花稅率是萬分之零點五。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銀行以及其它金融組織與貸款人(不包含銀行同業借款)所簽署的借款協議,按借款額度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非金融機構和貸款人簽署的借款協議,并不屬于印花稅的繳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借款合同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借款合同的印花稅要以合同所列明的借款額度為基準估算,但根據印花稅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免息或是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協議免征印花稅。需要支付借款合同印花稅的納稅人可以借助網上申請或是稅務機關現場申報的方式完成稅費的申報和繳納。
印花稅共13個稅目,包含的10類經濟合同是供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除合同以外的征稅項目還包含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書照。
借款合同印花稅怎么算
法律主觀:
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的計算為: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印花稅是指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樹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借款合同怎么計算印花稅
借款合同的印花稅=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額*萬分之0.5。 印花稅不需要計提,在實際繳納印花稅稅款的時候,計入稅金及附加—印花稅科目核算。 繳納的借款合同印花稅,賬務處理是,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借款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借款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借款金額。借款合同屬于應納稅憑證,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
借款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印花稅計稅依據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規定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第二種: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稅總額作為計稅依據。
第三種:不記載金額的權利許可證照。
印花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1.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即借款本金)。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
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限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貼花。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
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4)如果貸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
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貼花。
(5)基本建設貸款中,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
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2.融資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收取或支付的租金。
3.買賣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記載的價款,不得做任何扣除。
以物易物的易貨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因此,對這類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
4.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輔料,并收取加工費且分別記載的,原材料和輔料按買賣合同計稅貼花,加工費按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合同未分別記載原輔料及加工費金額的,一律就全部金額按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輔料的,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按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5.建設工程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約定的價款。
6.運輸合同: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7.技術合同
(1)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2)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8.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金收入。
9.保管合同:計稅依據為收取(支付)的保管費。
10.倉儲合同: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倉儲費。
11.財產保險合同: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2.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13.應稅營業賬簿:以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14.證券交易: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借款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簽訂合同或者填開借據方式取得銀行借款,如果有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多次填開借據的,印花稅按照借款合同金額計算;但是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
(2)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是流動資金周轉性的借款合同,這種合同規定最高限額,因此印花稅在其規定的最高額簽訂時計算繳納,在限額內隨借隨沒有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3)財產抵押貸款合同。借貸雙方簽訂以財產作抵押的抵押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一樣貼花。如果借款方無法按時還款,將抵押財產抵押給貸款方時,這時候雙方會簽訂產權轉移書據,這個就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的稅率貼花。
(4)融資租賃合同。這類合同按“借款合同”的稅率貼花。計稅依據按照合同所記載的租金總額計算。
(5)合同中同時有應稅金額和免稅金額。這種情況下,合同中的免稅金額與應稅金額只要能夠劃分清楚的,就只按照合同中的應稅金額計稅貼花;如果不能劃分清楚的,則按借款總金額計稅貼花。
(6)與銀團簽訂借款合同。有些借貸事項中,貸款方是由多家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因此這種情況下,印花稅按照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的金額計算,也就是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7)關于對基建貸款中,先簽訂分合同,后簽訂總合同。一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這種類型的話,先簽訂的分合同先繳納印花稅,最后簽訂的總合同,按照總合同的金額減去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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