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請求第三方調解,或者申請提交國際仲裁機構裁決,或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鐕贤m紛,性質屬于涉外合同糾紛,指合同的某一方面具有涉外因素,比如一方當事人可能在境外或者外國,或者交易商品在國外,或者是在外國提供報務等等。不論是在哪里仲裁、訴訟,都有可能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工程承攬合同糾紛,主要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
第一、協商和解或者調解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第二、仲裁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訴訟
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在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共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一)協商解決協商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后,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由于承攬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因而,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彼此諒解,通過互相協商解決糾紛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國解決合同糾紛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方法。協商解決承攬合同糾紛,可以節省時間,盡快解決糾紛;還可以節省大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仲裁或訴訟所耗費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長時間訴訟或仲裁造成的經濟損失。采用協商方式解決糾紛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條件下,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見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調解解決調解,就是通過說服教育,使承攬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通過互諒互讓,使爭議得到圓滿解決的辦法,是通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實現的。廣義的調解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等。狹義的調解僅指行政調解,即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1989年5月5日,國務院通過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經濟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進行工作。”據此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或依當事人的申請,調解解決一些在其管轄下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簽訂的承攬合同糾紛。2、有關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管理機關對合同糾紛也可以以調解方式解決。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我國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機關,其從合同的監督執法角度進行合同糾紛的調解,往往會有很好的效果。
法律分析: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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