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可以采取數據電文的形式,只要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五百零二條。
《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明確提出:
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并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標準適用合同締約人采用電子簽名并使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方式訂立合同。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是具備身份認證、電子簽名、合同存儲與調用等功能,能實現電子合同在線訂立及處理的信息系統。
如果以紙質合同的電子形式,一方簽署完紙質合同后,掃描電子版發給接收方打印出來再簽字蓋章,簽署雙方則認為合同簽署完成,但這種“電子版”合同只能稱之為“復印件”!這樣的合同存在被篡改、被抵賴的風險,一旦發生糾紛,而你想要取證就比較困難了。
要想使用真正合法合規的電子合同,必須選擇由國家認可、取得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服務機構(CA機構)為電子合同提供電子認證服務。
數字證書由CA機構簽發,從技術上和邏輯上說只有CA機構能實現。其重要性主要表現在能夠驗證簽署主體的身份,確保了電子簽名符合法律規定,具備防篡改,不可抵賴的特性,使其最終能夠擁有和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CA機構對用戶的簽名進行驗證,基于驗證結果出具的《電子簽名驗證報告》,可以滿足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要求,用于作為證明電子合同完整性、真實性的說明材料。在這一層面,CA機構便成為“鑒定方”。
電子合同有法律效力,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電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經可靠的數字簽字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要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享受合同權利,要以積極的心態面對電子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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