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如果分公司在公司授權范圍內所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超出總公司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超出總公司的授權范圍為他人簽訂保證合同的,該保證合同無效。因為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分析:一、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領取營業執照了的,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蓋總公司公章,可以蓋分公司自己的公章。
二、分公司只要是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即為有效。
三、該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總公司明知行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2)分公司持有總公司公章訂立合同的;
(3)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范圍不明的;
(4)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已經終止或者已經限制了某些范圍,但是并沒有及時通知讓相對人知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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