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工傷賠償協議,不能直接起訴,但有例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仲裁前置。所以,工傷案件發生后,不管是職工與用人單位私下達成的工傷賠償協議,還是經過調解組織調解后,達成的調解協議,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應依法申請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也有例外,可以不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例外一,因拖欠工傷醫療費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持調解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例外二,如果是經調解達成的賠償協議,該協議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律分析: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達成協議不履行的,或者協議未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前提下作出,或者協議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協議書已經送達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起訴,但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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