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除條件成就前,合同處于有效狀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一般在成立時,即時生效;在解除條件成就與否未定期間,只是合同效力消滅與否處于不確定狀態,合同雙方所為的民事權利設立、變更、轉移或消滅一概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享有條件未成就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遭受相對應的不利益,如解除條件成就,雙方利益相互轉化,如此必有一方不希望解除條件成就,而另一方希望解除條件成就,學理上將這種希望或可能性稱之為期待權,雙方的關系稱為期待的法律關系或期待權關系。期待權利人在解除條件成就與否未定之前,可以放棄期待權,放棄期待權將喪失享受利益的地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消滅。但在解除條件成就后,期待權內容已經實現,不能放棄期待權,所能放棄的是因期待權實現所取得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一、合同簽訂時間與合同有效時間有什么區別嗎
合同有效期是指簽訂本合同文本的有效期限,因為合同雖然已簽訂,但合同生效會有條件。
合同生效期是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故若是一般合同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時間。
二、合同生效期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故若是一般合同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時間。
三、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就是合同期限,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
合同法規定合同有效期:
1、自成立時生效;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么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法律分析: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4、附停止條件及附始期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此為對附停止條件合同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此為附始期合同的規定。
5、需經批準,登記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將批準、登記作為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