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可否約定原告所在地管轄
合同糾紛的管轄是可以約定的。一般雙方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如果沒有約定管轄,則應當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進行訴訟。若當事人同時向多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發生合同糾紛后,當事人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的。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符合協議管轄的構成要件。協議管轄須具備四個條件:協議管轄應以書面合同的形式,不適宜用口頭形式;協議管轄僅限在幾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范圍內進行選擇;協議管轄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協議管轄的合意所改變的是一審地域管轄,但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對照上述協議管轄的必備條件看,管轄約定除約定各方所在地是否屬于幾方當事人住所地之一還有待探討外,其他的無論是形式還是協議管轄的前提條件均不悖法,應為有效之約定。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四、 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可以異地起訴嗎
合同糾紛可以異地起訴。合同糾紛是可以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當地人民法院的。因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發生了爭議的話,一方的當事人是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的住所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簽訂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還有標的物所在地的申請管轄,但是不可以違反對級別管轄以及專屬管轄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合同履行地指的就是合同需要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債務人履行合同的相關地點,沒有在履行地所實施的履行行為沒有發生消滅合同義務的相關法律效力,確定合同的履行地規則主要有以下幾點內容:(一)特征履行地的規則。這項規則主要指的就是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的特征義務的所在地點來確定合同的履行地。關于同約定的眾多義務當中,必須要有一個可以反映該合同的本質特征的相關義務,只要是雙務的合同,不是給付金錢義務是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相關特征,從而一般情況下認為以此為標準來確定合同的履行地是比較適當的。(二)實際履行地的規則。合同有約定的并且實際的履行地與約定是一致的話,以合同的實際履行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約定履行地但是沒有實際履行的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是一致的,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并且已經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是互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于相關法律才沒有任何的障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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