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的名字簽合同的,如果該第三人事前對行為人有授權或事后追認這份合同,合同有效。第三人對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絕追認,由冒用人自行承擔責任。冒充他人簽合同,如果情節嚴重涉及刑法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追究冒用人刑事責任。
無論是在什么場合,簽名都是要本人親自簽字,除非是進行了充分的授權。而實踐中冒充他人簽合同的情況多不勝數,那么此時該怎么辦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冒充他人簽合同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那么此時會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一、冒充他人簽合同怎么辦(一)冒充他人簽合同的行為應該分兩種情形來處理 1.冒用他人的名字簽合同的,如果該第三人事前對行為人有授權或事后追認這份合同,合同有效。第三人對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絕追認,由冒用人自行承擔責任。 2.冒充他人簽合同,如果情節嚴重涉及刑法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追究冒用人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冒充他人簽合同騙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二)冒充他人簽合同應負的民事責任 冒用他人的名字簽合同,第三人事前對行為人有授權或事后追認這份合同,則合同有效;如果該第三人對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絕追認,則行為人屬于冒用他人名字,則該合同對被冒用人不發生合同效力,由冒用人自行承擔責任。如果因此造成了損失,可以要求冒用人賠償。 我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冒充他人簽合同應負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對于冒充他人簽合同的,此時一般認為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等待權利人的追認,但如果權利人不追認的話,那么該合同就是無效的。此時冒充的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