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一般應有的條款有八項,一般包括:(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 標的;(三) 數量;(四) 質量;(五) 價款或者報酬;(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 違約責任;(八) 解決爭議的方法。但是并不是缺少這八項合同就不成立,只要有前三項的合同都是成立的,其余約定不明的地方,雙方可以再行協商,協商不成,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仍然不能夠確定的,就應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者報酬;
(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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