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無效的,當一方用欺詐、脅迫的手段逼迫對方簽訂合同的、損害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都是無效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的無效、需要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承擔相對應的責任。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無效的,當一方用欺詐、脅迫的手段逼迫對方簽訂合同的、損害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都是無效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的無效、需要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承擔相對應的責任。
一、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無效合同,不是可撤銷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惡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惡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 1.合同無效; 2.當事人應當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惡意串通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惡意串通合同的構成要件包括了: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后,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惡意串通的合同效力是無效的。對于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所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該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惡意串通屬于無效合同嗎
法律主觀:
是的,惡意串通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惡意串通合同無效的后果
法律主觀:
惡意串通合同無效的后果是: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或者折價補償。合同因一方存在過錯而無效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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