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簽具有法律效應嗎
勞動合同補簽具有法律效應。
只要在補簽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已訂立勞動合同。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
簽訂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雙方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招聘、面試等過程中確定了雙方的意向,雙方進行初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2、資格審查:用人單位會對勞動者的身份、學歷、工作經驗等進行資格審查,確保勞動者的資格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
3、簽訂勞動合同:在確定了雙方的意向和資格審查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待遇、勞動保護、勞動糾紛解決等關鍵事項;
4、歸檔備案:簽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復印件歸檔備案。在一些地區,用人單位還需要將勞動合同備案報送勞動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用人單位應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和用工資格;
2、勞動者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勞動者應當符合用人單位所需求的從業資格;
4、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愿達成協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如果補簽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應當及時進行修改或撤銷,以確保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發生工傷后補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之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采取事后補簽的方式,也是有效的,只不過之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補簽合同也可以認定工傷得。只要是勞動關系,無論是已經訂立勞動合同,還是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情形,均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通過上文的解答,我們知道即使是事后補簽的勞動合同,只要滿足了相關法律的規定,那么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補簽勞動合同有法律效果嗎
首先,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簽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已訂立勞動合同。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因此,公司將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所以在補簽勞動合同時最好能夠和單位進行協商。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怎樣?
1、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即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合同的規定,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勞動合同進行補簽的話,如果勞動關系是依法存在的,那么這種補簽便是有效的,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合法的勞動合同的補簽,那么則是有效的,可以進行勞動關系的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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