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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責任(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5-23 07:26:14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用人單位 不簽勞動合同 的后果有哪些? 一、 未簽 勞動合同 需賠 雙倍工資 。根據《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因此企業在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 二、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 辭職 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 經濟補償金 。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 社保 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 勞動關系 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部門投訴。 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對其與勞動者都是不利的。對勞動者來說未簽勞動合同,可向用人單位要求賠付雙倍工資,并且要求正常繳納各項社保;對用人單位來說,未簽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成立 ,且勞動者不必遵守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等等,這對用人單位來說都是百害而無一利的,因此 簽訂勞動合同 不僅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更促進了企業的健康發展。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嗎?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關于以上兩點,我國法律是否有相關規定?許多勞動者甚至是已經工作很久的勞動者都不是太清楚,只要單位按時支付工資,勞動合同簽沒簽也不管。這樣只會讓勞動者喪失更多的權益,對自己的安全、福利也沒有相應保障。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法律責任?我馬上為您解答。一、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法律責任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遲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后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了如下的法律責任:      (1)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1個月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      部分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對此沒有用引起重視,認為已經與勞動者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也有的管理者認為與員工彼此之間已經比較熟悉,為了省事,只與員工有個口頭協議。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存在風險的,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這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雙倍的標準支付工資。      (2)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未出現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關系。一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即受到限制。另外,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后,部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會受到影響,進而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效率,這也變相地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3)不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將面臨賠償損失之責任      勞動合同作為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憑證,應由勞資雙方分別持有,這樣有利于勞資雙方互相監督以確保勞動合同嚴格執行。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一些用人單位打著試用的旗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支付較低的工資,而在工作一段時間后,就將試用者趕走,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系成立,則勞動關系便建立,則應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便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如果有關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且雙方沒有約定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沒有集體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要求;如果雖有約定的,但約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低于約定工資的80%的,低于最低工資的),可以視為沒有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二、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申請仲裁      1、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需要證明和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提供如下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A、發放工資記錄、包括但是不限于 工資單、工資記錄、或者銀行轉賬記錄等。      B、提供勞動工作留下的痕跡,比如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送貨單、報表、銷售憑證等      C、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D、出具蓋章證明,比如收入證明、委托證明等寫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2、如果沒有簽訂合同,但是又工作了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可以申請,2兩倍工資補償。      3、如果走法律程序,需要準備的材料,請參考如下:      (1)提出申請,準備材料向區或者市勞動仲裁機構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2)登記。      (3)立案受理。      (4)庭前調解。      (5)開庭審理,若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勞動仲裁機構開庭審理案件。      (6)裁決,勞動仲裁機構根據雙方證據并結合庭審情況作出裁決。      (7)執行,若勞動仲裁機構裁決后一方仍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承擔因不簽勞動合同產生的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若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法律客觀: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一)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該怎么簽訂:(一)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者:有民事行為能力,符合就業年齡用人單位除《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范圍,還包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的范圍,另外,《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內容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二)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要求《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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