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之間存在有效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尚未全部履行完畢;
3、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分析: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包括:(1)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合同當事人一方就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合同當事人一方拖延,并且在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除此之外,如果是持續履行債務的不定期合同的話,雙方當事人均可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后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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