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
法律分析:訂立有效的合同的條件有: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內容完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4、法律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辦理手續后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生效一般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有效的條件為:
1、合同的當事人具備相應的資格、能力;
2、合同是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成立的;
3、合同內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雙方當事人均已簽署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是主體資格合法,合同的內容合法,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訂立的形式合法,只有同時具備以上這四條,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另外,勞動合同法當中對公司出具的書面勞動合同應該包含的必備條款,也有明確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1、主體資格合法。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合法,指勞動者必須是年滿16周歲、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作為主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文體部門招收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須經勞動人事部門特批)。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合法,指用人單位須經主管部門批準依法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相應的業務,享有法律賦予的用人資格或能力。 2、合同內容合法。主要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勞動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這里,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就是法律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強制性規定。假若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為十個月,由于違背了上述“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強制性法律規定,顯然是無效的。 3、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因為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所以是無效的。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應無效。 4、合同訂立的形式合法。《勞動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對于以口頭、錄音、錄像等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均無效。二、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勞動法》第19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 (1)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令;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可約定兩種形式的違約責任,一是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采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另外,這里講的違約,或者稱違反勞動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違約程度比較嚴重,達到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等。 綜上,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就是標準的勞動合同的基本構成要件。所以,職工也不是對公司肥便便出具的任何的勞動合同就只有簽字這一條路可選,如果合同根本都不合法或者根本不受法律的保護,那簽勞動合同也是多此一舉。這些勞動關系方面的基本常識,是我們在入職之前有必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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