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人是什么意思
質押權人可以簡稱為質押人或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可以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以擔保自己的債務。但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質押權人義務:
(一)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三)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一)占有質物
質物應當為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質押。
(二)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優先受償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可以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以擔保自己的債務。但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質押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質押的法律特征
(一)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征--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二)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三)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二、質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質押合同 的法律效力:
(一)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三)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三、質押合同法律規定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 擔保合同 。質押合同與 抵押合同 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占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占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質押擔保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質押財產是債務擔保的方式之一,可以質押的財產包括動產、財產權利等,質押財產要簽訂質押合同,質押財產交付后,質權一般就設立,但需要辦理登記的除外,那么質押擔保人要不要承擔連帶責任?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質押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質押擔保的,質押人以其出質財產價值為限承擔責任,所以質押人對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質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一)質權人可以占有質物。 質物應當為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質押。 (二)質權人可以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質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所以質押人以質押財產價值為限,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質押權人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義務
法律分析:質押權人:
質押權人是指,占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外第三人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交予債務人占有的財產或權利,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實現質押權的情形,享有就質押財產以折價、拍賣、變賣方式優先受償的權利的人。
在質押權關系中,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就相當于質押權人。
質押權人的義務:
1.質押權人有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在占有質押財產期間,質押權人須妥善保管質押財產。
2.質押權人有返還質押財產的義務: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在屆滿前提前清償債款的,債權人即質押權人須將質押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出質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損毀、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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