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如下:
1、定金屬于債權的擔保,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
2、定金合同中,出現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合同中,給付訂金的一方提出終止合同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應當全額返還訂金。
定金的作用主要有兩種:
1、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
2、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擔保的一種。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定金的特征如下:
1、定金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于定金合同;
2、定金是典型的債的擔保形式;
3、定金擔保是一種雙方當事人擔保;
4、定金的支付須在合同履行前進行。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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