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當事人要盡的義務有: 1、提供材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另一方檢驗; 2、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3、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4、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法律分析: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4、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7、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8、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定作人對承擔人就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等不合理提出的通知怠于答復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承攬合同中定作人的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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