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紀人的提存權,是指在行紀合同關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紀人無法向其交付委托物,行紀人將委托物交付給提存機關以消滅行紀合同的權利。買入行紀中的提存權的構成要件:行紀人已按行紀合同的約定買入了委托物;行紀合同必須合法有效;行紀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領委托物;委托人拒絕受領委托物無正當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條件能夠受領委托物,卻無理由地拒絕;提存的標的物與行紀合同的標的物相符,且適宜提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行紀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1、行紀合同主體具有限定性;
2、行紀合同具有委托性質,屬于提供勞務類合同;
3、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4、行紀合同的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行紀人就是經營行紀業務的當事人。行紀業務系指為他人進行商業上的交易的業務,諸如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收債權、代為租賃、代售入場券、代登廣告等。行紀人負有以下義務:以自己的名義代委托人進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價格進行交易,妥善保管將出售或已購入的貨物;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為必要的處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為。行紀人享有以下權利:報酬和費用請求權;拍賣提存權;介入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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