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法律主觀:
(一)用工單位的名稱(全稱)、所有制性質、法人資格、注冊證件號碼;勞動者的姓名、勞動手冊及 身份證 號碼;(二)雙方在履行 勞動合同 中應遵守的國家法律、 法規 、政策及勞動紀律。包括考勤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文明生產制度、廠規廠紀,以及獎勵懲處辦法等;(三)勞動者在生產或工作上應該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上面的三條解釋就是辦理勞動合同需要什么手續的回答。
法律客觀:
《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變更勞動合同時職工應注意些什么
一是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二是勞動合同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面變更,任何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三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不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四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來這項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如果公司未按約定要求員工去異地上班,員工應先與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公司一意孤行,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仲裁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推薦:
常見借款合同防范有哪些(借款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餐飲加盟協議(小型餐廳合作協議書模板)
三證合一的辦理(三證合一怎么辦理流程)
房屋買賣補充協議的范本(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求一份)
變更合同法律規定(變更協議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