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合同到期不續簽想離職的應當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即可,正常辦理離職手續。但是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進行交接工作;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以及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員工離職的法律規定:合同未到期正式員工應提前30天正式提出書面辭職報告,30天后 勞動關系解除 , 試用期員工 應提前3天提出正式書面辭職報告,3天后 解除勞動關系 ;離職后用人單位應支付相應員工工資,否則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和仲裁。 2、勞動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合同到期沒有續簽,雇員可以在與雇主協商后辭職。
你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雇主。除此之外,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公司需要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辭職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勞動者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合同到期,可以隨時離職,不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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