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贈與合同公證后可以撤銷嗎
經過公正的合同原則上是不能撤銷的,但是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法定撤銷事由的可以撤銷。
《民法典》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沖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但任意撤銷的行使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義義務性質的贈與及經過公證的贈與是不得撤銷的。《民法典》之所以規定不得撤銷,一方面主要是考慮到贈與人若采取此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 贈與合同 ,經過公證人員的解釋和說明,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如果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從公證的效力來說,具有債權內容的合同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直接具有申請 法院執行 的效力。所以,這類合同不得撤銷。這對于嚴肅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財產權利關系的相對穩定是必要的。
三、法定撤銷是什么意思
在法定事由出現時享有撤銷權的人撤銷贈與。它與任意撤銷的區別在于它需要具備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不論贈與采何種形式,交付或登記與否,撤銷權人均可撤銷之。行使法定撤銷的情形包括有: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一、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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